欢迎来到国际医疗器械(山东)博览会!(新丞华国际会展(山东)集团有限公司)
首页 > 媒体中心 > 行业新闻 >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4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行业新闻

对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6442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发布时间:2017-01-12

关于加快民营口腔医院规模化发展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民营口腔医院规模化发展 
  (一)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社会办医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一轮医改提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积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原卫生部、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起草并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转发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意见》(国办发〔2010〕58号),2013年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健全社会办医政策支持体系。 
  商事制度改革以来,工商部门立足职能,不断放宽市场准入,完善监管制度,提高工商注册制度便利化水平,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一是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专业化的服务设施。按照商事制度改革要求,积极推进实施“先照后证”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等改革,为民间资本投资设立民营口腔医院等服务设施提供便利。二是积极推进完善市场主体监管制度,实行“宽进严管”,努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三是通过建设小微企业名录,促进民间投资相关政策落实落地,支持和帮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关于代表提出的对民营口腔医院进一步放宽准入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已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明确为后置审批,工商部门将依法、便捷、高效办理民营口腔医院登记注册。 
  我委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按照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国发〔2013〕40号和国办发〔2015〕45号有关要求,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政策支持,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一是为社会办医发展预留空间,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二是将社会办医纳入新农合定点范围,发挥新农合基金的支付作用。三是调整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允许自主选择设置营利性质。四是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优化设置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五是鼓励医师多点执业,推动人员合理流动。六是提供公平的发展空间,所有医疗机构一视同仁。七是规范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加大监管力度。 
  近年来,社会办医发展迅速。一是机构数和床位数不断增长,二是人员队伍不断壮大,三是服务能力不断提高。截至2015年底,民营医院达到1.45万个,占医院总数的52.7%,比2010年增加了106%;民营医院床位数达103.4万张,占医院床位总数的19.4%,比2010年增加了161%;非公立医院的诊疗人次数达到3.7亿,占全国医院总诊疗人次数的12%,比2010年增加了118%;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执业(助理)医师数达63.03万人,占全国执业(助理)医师数的20.7%,比2010年增加了54%。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按照当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开展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与你们提出的“连锁”经营不是同一概念,两者并不矛盾。建议中的连锁型医院是一种经营理念,一般由该医院的经营者或管理者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建立相关标准和要求,规范医院行为,促进医院发展。 
  (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关政策。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各地按照国家规定普遍实施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两定资格审查”),并在此基础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通过审查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医药机构)签订定点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这些措施对规范医药服务行为、维护参保人员权益等发挥了积极作用。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一批取消 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决定取消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努力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通过服务协议明确经办机构和医药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规范医药机构服务行为,完善退出机制,提高管理效率。 
  目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正在积极组织制定新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经办规程》和协议范本,进一步明确定点医药机构的受理申请、考察评估、协商谈判和协议履行等方面内容。 
  医疗保险管理对非公立医院与公立医院采取一视同仁的政策。无论是地方医院还是部队医院、营利性医院还是非营利医院、村卫生室还是执业医师所办私人诊所,只要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有稳定的职业场所、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信息系统、具备相应从业资质的工作人员等要求,以及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提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年限、医师数量、营业场所面积、科室设置等条件,均可提出申请成为医保定点单位。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评估流程和谈判协商,并与医保经办机构签署服务协议后,便可为参保人提供服务。 
  据统计,截至 2015年底,全国共有定点医疗机构13.22万家,比 2014年增加 1.15万家。其中,非公立定点医疗机构 3.15万家,比上年增加 3882家,已占到近四分之一。 
  二、医疗机构统一标识与自有标识 
  为统一规范我国医疗机构标志的准确性和使用的正确性,方便寻找、识别医疗机构,我委 1998年4月印发了《关于启用医疗卫生机构统一标志的通知》(卫医发〔1998〕10号),2009年发布了卫生行业标准《WS307-2009 医疗机构标志》,启用和规范了医疗机构统一标志:带有白边的四颗红心围绕着白十字。该标志有标识性和使用性两种性质,标识性是指该标志为医疗卫生机构的专用特定标志,使用性是指可将其用于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部分用品、设备上。医疗卫生机构在使用该标志时,应将其置于本单位显著位置,并能从不同方向、尽可能远的位置得以辨认。2007年我委还印发了《关于启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识的通知》(卫妇社发〔2007〕188号),启用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识。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广泛使用统一标志,得到广大民众、社会各界认可,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无论是公立医疗机构还是民营医疗机构,无论是综合医院还是专科医院,无论医疗规模是大还是小,只要是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疾病诊断和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都应当使用该标志。同时,民营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自身的品牌和标志,并受法律保护。正如建议中所述,具有规模化的民营医院使用统一标识有利于企业形成强大的品牌连锁效应,进一步提升民营口腔医院的综合竞争力。 
  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等字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即民营口腔医院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其总机构的名称或字号。同时,品牌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商标是品牌价值的核心载体和法律表现形式,民营口腔医院可以通过申请注册商标,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合理运用注册商标,充分发挥商标品牌效应,推动企业创新发展。此外,民营口腔医院也可以根据自身经营发展的需要,制作统一的牌匾等标识。 
  同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账户、牌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这项规定与医疗机构使用标志没有冲突。 
  真正制约民营医疗机构发展的因素主要是该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与社会诚信度等。我委大力支持各医疗机构加强文化建设、品牌建设,在内涵建设上下功夫,提升医疗机构的综合实力,建设成一批有技术、服务好、有品牌、有文化的医疗机构,从内到外打造良好的社会口碑,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三、破除医师资源流动和职称评定限制,打通医师资源发展空间 
  (一)关于医师多点执业。 2014年11月5日,我委会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医师多点执业政策环境,鼓励医师到基层、边远地区、医疗资源稀缺地区和其他有需求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推动落实医师多点执业,为社会办医提供人才支持。各地先后制定了《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规范医师多点执业办理流程,简化办理医师多点执业的手续,有效推动了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截至2015年底,全国共有4.4万名医生注册了多点执业,这些医生36.84%来自三级医疗机构,28.35%来自二级医疗机构。到民营医院多点执业的占35.55%。 
  (二)关于民营医疗机构职称评价。目前,按照《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和《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有关规定,凡符合有关报名条件的民营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属地化原则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中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高级职称按现行政策也可委托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职改部门)组建的卫生系列评委会进行评审。 
  下一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根据国家职称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进一步畅通各类民营医疗机构职称评价渠道,进一步完成民营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政策,建立面向全社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价机制。

 

201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