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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计委:中央4年投入远程医疗8千多万 医疗责任要分清

发布时间:2014-09-09

      4年时间,中央财政共投入8428万元,支持22个中西部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基层远程医疗系统

      8月2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员会网站上发布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国家卫生计生委解读文件时表示,2010年以来,中央财政投入8428万元,支持22个中西部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立了基层远程医疗系统,并安排12所原卫生部部属(管)医院与12个西部省份建立高端远程会诊系统,共纳入12所原部属(管)医院、98所三级医院、3所二级医院和726所县级医院。根据卫生计生委2013年统计,全国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共计2057所。

      健康界注意到,《意见》强调,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纳入规划

      根据上述文件,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远程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为远程医疗服务的发展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和经费保障,协调发展改革、物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

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医疗质量安全,维护患者合法权益。非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远程医疗服务。

      在完善远程医疗服务流程方面,《意见》要求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具备相应的诊疗科目及人员、技术、设备、设施条件,签订远程医疗合作协议,约定远程医疗流程、权利义务、医疗损害风险和责任分担等事项,并取得患者知情同意。要求开展远程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完善远程医疗服务流程,并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医疗机构要按照病历书写及保管有关规定共同完成病历资料。

双方要分清医疗责任

     《意见》提出,要控制安全风险。医疗机构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关键设备、设施及其他辅助条件发生变化,不能满足远程医疗服务需要,或者存在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隐患,以及出现与远程医疗服务直接相关严重不良后果时,须立即停止远程医疗服务并按规定报告。

       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和受邀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来源:健康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