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0
来源: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创新医疗器械进院,又迎重大利好!
12月8日,浙江省医保局发布了《浙江省创新医药技术医保支付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试行办法》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提高DRG激励总额,各设区市医保部门可按本年度DRG清算总额的一定比例确定激励总额,并稳步加大激励力度。
换句话说,浙江省医保局将把医疗机构平时结余的DRG付费点数,用来激励创新医疗器械。
也就是说,为符合条件的产品开通类似“绿色通道”的方式,使得有创新性、但价格高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消除医院引入和使用的障碍。
这项政策的落地,无疑为“DRG/DIP改革”政策下的创新医疗松了一下“紧箍咒”。
众所周知,在国家医保局加快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施DRG/DIP三年行动计划中,就明确提出从2022到2024年,全面完成DRG/DIP付费方式改革任务,2025年前全国所有的公立医疗机构住院部所有病种均要通过DRG或DIP进行支付结算。
在这一政策大背景下,DRG/DIP通过打包收费的形式,将药品和耗材内化成医院的运营成本,最终实现收付费的闭环,倒逼医院降成本,控耗材。
但是创新医疗器械本身就具备高单价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导致临床上不敢使用临床效果更好但价额更贵的创新药品、器械,进而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
浙江省通过提高DRG激励总额的措施,相当于把DRG/DIP付费改革实施之下的医保结余,预留到最后经过考核评估后返还给医院,而考核标准则是“创新医疗器械"的使用。
这对于浙江省的创新医疗器械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释放重大利好
哪些创新医疗器械能够享受这项政策呢?
《试行办法》规定,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含医用材料)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上述条件,第1、2、5是客观实际,直接填写申报表并附上证明材料即可,但第3点其实属于主观评价,如何评价“临床效果较临床主流使用的医疗服务项目有较大提升”?,这就需要专家来进行评审。
专家评审是围绕有效性、安全性、创新性、费用消耗、应用面等情况进行充分论证。
此外第4点要求“费用超过DRG病组均费的50%”,这个要求实际上是相对比较主观的,例如某DRG组平均费用为1万元,一名出院病人根据其诊断和手术操作被分入了该DRG组,但其住院费用低于5千元,就会被认定为“费用超过DRG病组均费的50%”。
这意味着,医院为了获得这一部分的“激励”,会加大价格高昂的创新医疗器械(符合前面的条件)的使用。这就为一些创新医疗器械进院开辟了”绿色通道“。
实际上针对创新医疗器械的医保支持政策,全国范围内一直在持续落地。
国家医保局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298号建议的答复》,其中针对代表提出的进一步完善医保DRGs支付体系——关于医疗新技术问题,国家医保局给出明确答复,并且进一步支持创新医疗器械豁免”DRG"!
《答复》中,国家医保局对地方医保部门在试点工作中探索建立CHS-DRG付费支持医疗新技术的有关机制点名支持:
如北京市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诊疗项目,纳入CHS-DRG 付费除外支付管理。
就在去年7月,北京市医保局下发《关于印发CHS-DRG付费新药新技术除外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首次提出了一项DRG除外支付办法,明确创新药、创新医疗器械、创新医疗服务项目可以不按DRG方式支付,单独据实支付。
创新医疗器械豁免DRG,对于医疗器械企业而言无疑是重大利好。
早前,有医保研究者认为
浙江省此次提高创新医疗器械DRG激励总额,也是地方层面针对创新医疗器械医保支持政策的落地。
目前来说,通过国家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的产品,都具备国内首创,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的特点,也符合医保支持政策的要求。
自2014年国家药监部门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快速审批通道以来,截至今年5月,已有202个创新医疗器械成功获批上市,这些创新医疗器械,将在接下来的集采、医保DRG支付改革下不断突围,凭借强大的产品优势、政策支持迎来重大利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