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9-25
近日
河北省民政厅等部门印发
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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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措施
养老服务人才是指具有一定养老服务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在居家、社区、机构等不同场景养老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服务的专门人员,主要包括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和养老服务经营管理人才。为加强我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实现“到2025年,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重点的人才队伍规模进一步发展、素质稳步提升、结构持续优化,人才对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明显增强;到2035年,支持养老服务人才发展的政策环境、行业环境、社会环境持续改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制度机制更加成熟定型”目标任务,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供给
(一)发挥院校主渠道作用。大力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教育,完善学科体系,优化专业布局,鼓励引导职业院校开设养老护理、养老服务与管理、康复、老年营养、老年社会工作、老年用品研发制造等相关专业,重点是侧重失能失智照护等急需紧缺领域,在衡水健康科技职业管理学院等10所高职院校和技工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稳步发展养老服务职业本科教育,拓宽学生成长成才通道,提升养老服务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力度。加强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层次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加大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在河北大学等5所高校增设康复治疗学、养老服务管理等相关专业。支持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硕士、博士学位授权点建设,为行业发展输送更多高层次人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与京津冀地区高校对口建立养老服务人才引进对接机制。
(二)鼓励跨行业引进人才。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物业服务等机构开展合作,探索“家政+养老”“社区+物业+养老”等服务模式,引导相关人才转型从事养老护理相关工作。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并按规定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享受同等待遇。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引进医务人员,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加大公开招聘力度。鼓励退休医生、护士到养老服务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执业或提供技术指导、技能培训,可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三)补齐农村地区短板。针对农村地区养老服务人才短缺实际,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更多有能力、有意愿的剩余劳动力、留守妇女、农村低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拓宽用工渠道,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人才到养老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到农村等养老服务基础薄弱地区的加大支持力度。支持各地开展劳务协作,注重吸纳脱贫人口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养老服务岗位就业,促进养老服务人才有序流动。鼓励支持农村地区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委托培养、联合培养等产教融合方式,引导职业院校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农村地区从事养老服务。广泛培养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到农村地区开展为老服务。
二、提升养老服务人才素质能力
(四)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搭建职业院校、普通高校与养老服务机构对接平台,鼓励互设实习实训基地、培训基地。积极推动中国特色学徒制,探索“学历教育+职业培训+实习实训”三位一体养老服务人才培育模式,组织开展订单式培养、套餐制培训,实现教学培养与就业用人的有效衔接。推进养老服务领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实施。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参与举办养老服务类职业院校。支持养老服务机构依托职业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按照“十四五”教育强国推进工程有关要求,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予以支持。挖掘优质教学资源,支持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开展养老服务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培养项目建设。支持建设以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为主要培养方向的国家级和省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鼓励以市为单位在完善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等方面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上开展养老服务人才改革创新综合试点。
(五)强化技术技能培训。持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将法律知识、职业道德、从业规范、质量意识、健康卫生等要求贯穿养老服务人才职业生涯全过程。健全完善省、市、县、机构四级培训机制,省级层面重点组织养老机构负责人示范性培训,每三年将养老机构负责人员轮训一遍;市级层面重点开展养老服务骨干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一次;县级层面开展全覆盖基础性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8小时;养老服务机构强化主体责任,采取集中轮训、岗位练兵、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原则上每年岗位培训时间不少于48小时。以实际操作技能和职业道德培训为重点,全面推行就业岗前培训。依托培训机构、优质养老机构等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村级邻里互助点、农村幸福院等工作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六)突出人才培训支持。将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工种)纳入补贴性培训范围并列为急需紧缺工种,补贴标准上浮10%。鼓励相关院校为养老服务人才学历和非学历继续教育提供机会。用人单位要保障本单位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对参加继续教育的,保障其学习期间的相关待遇,建立继续教育与工作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挂钩的激励机制。
三、拓宽养老服务人才发展通道
(七)完善职业技能等级设置。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制度,激发技能人才培养动力活力。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支持具备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在现有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设置基础上,结合实际适当增加或调整技能等级,在高级技师等级之上增设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技术职务(岗位),在初级工之下补设学徒工,形成由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特级技师、首席技师构成的新八级工职业技能等级(岗位)序列。
(八)推进职业水平评价。以养老护理员为试点,加快完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社会化认定机制,规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遴选确定、考核认定和证书颁发。养老服务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社会培训评价资源,征集遴选符合资质的单位机构,报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成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由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相关要求开展考核认定工作。认定通过后核发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实现全国范围内可查询验证。支持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自主开展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加强对第三方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评估,公开评估结果,按照“谁评价、谁负责、谁发证”的原则,落实评价机构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鼓励现有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评价和学历教育。鼓励在养老服务机构工作的老年社会工作者参加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畅通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和评价办法。支持在医养结合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执业的医务人员,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考试,或按规定和人事关系申报职称。
(九)加强评价结果应用。依据国家资历框架,落实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与相应职称、学历的双向比照认定制度,推进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与职业技能等级学分转换互认。探索将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配置情况作为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质量评价、补贴支持、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作招投标的重要评价指标。推动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与岗位使用有效衔接,并作为薪酬分配的重要参考。
四、抓好养老服务人才使用管理
(十)优化人力资源配置。聚焦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合理优化人员岗位结构,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按照评定等级及相关规范标准落实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经营管理人才配备配比要求,依规配齐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物业保障、维修维护、信息管理等工勤岗位。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拓展养老顾问等岗位,探索引进职业经理人,内部设立社会工作、志愿服务工作科(室、站),积极吸纳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以专业社会工作岗位为主体的专业技术岗位。到2025年,推动实现每千名老年人、每百张养老机构床位均拥有1名社会工作者。鼓励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细分工种,提供专业化、精细化的养老服务。
(十一)提升人才管理实效。引导养老服务机构立足长远发展,盘活人才资源,创造转岗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技能骨干按规定择优竞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鼓励技师以上养老服务技能人才在岗位上发挥技能、管理班组、带徒传技。持续开展养老服务人才职业道德教育和养老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教育,督促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员工守则,引导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自觉养成良好职业道德、掌握专业技能。发挥养老服务领域行业组织自律作用,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职业行为,积极协调解决养老服务纠纷。依法依规惩处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推进养老服务信用监管试点建设,探索建立河北特色养老服务社会信用体系,依法依规认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并实施失信惩戒,持续净化养老服务市场环境。
五、强化养老服务人才激励
(十二)健全完善补贴制度。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补贴制度,对在养老机构稳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和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从业奖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参加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按照规定给予见习补贴。对我省推荐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养老服务人员,分别一次性给予每人不少于10万元和5万元奖励。按规定落实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十三)提高薪酬保障水平。引导养老服务机构建立从业人员薪酬待遇与职业技能等级和服务内容、时间、强度等挂钩机制,实现多劳者多得、技高者多得。定期发布生活照料服务人员等养老服务人才市场工资价位信息,为养老服务机构协商工资水平提供参考。强化养老服务机构规范用工意识,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养老服务机构为员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或补充医疗保险;积极引进科技助老产品和服务,改善员工工作条件。鼓励和引导企业为包括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在内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支持各地探索将养老服务高技能人才纳入城市直接落户范围,其配偶、子女按有关规定享受公共就业、教育、住房等保障服务。养老服务机构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养老服务机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并按规定享受相应政策待遇。
(十四)加大褒扬激励力度。及时对养老服务先进典型进行褒奖,做好国家层面养老服务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推荐工作,推荐对象重点向基层一线倾斜。定期举办全省养老护理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者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推动市、县开展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竞赛,落实获奖选手奖励、技能等级晋升等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技能人才按程序申报建设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积极推荐优秀养老从业人员参评河北省突出贡献技师、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等。深入挖掘养老服务人才先进事迹和职业精神,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提升养老服务人才职业尊崇感和社会认同度。
六、强化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保障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作为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加快推进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总体部署和考核范围,要结合实际细化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实施情况跟踪监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落地。
(十六)加强经费保障。积极拓宽社会融资渠道,鼓励各类公益性社会组织、慈善组织加大对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力度。养老服务机构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重点用于一线员工岗位培训、继续教育补贴。各地政府要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各地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按规定支持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统一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十七)加强部门协同。民政部门依托老龄工作和养老服务领导协调机制发挥好牵头作用,负责养老服务人才发展规划编制、政策标准制定、业务指导,协调落实相关发展支持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完善养老服务人才职业水平评价、职业技能培训和激励政策措施;教育部门加强养老服务人才专业教育培养,优化完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设置,支持和引导各类院校加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力度;财政部门协同完善养老服务人才保障激励政策措施;宣传、社会工作、发展改革、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税务、总工会、团委、妇联等单位依职责做好与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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