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被告人陈某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任职某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期间,为提高其代理的药品销量,通过医院工作人员向某医院各科室送予药品回扣款,行贿金额合计43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从事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进行医药推销过程中,向非国家工作人员送予药品回扣款,其行贿行为旨在获取更多的药品销售机会和更高的销售额,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为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推动典型案例警示教育,12月3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陈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兴安盟政协、兴安盟巡察办、兴安盟外事办、兴安盟医保局等多家单位四十余名工作人员代表旁听了整个庭审过程,零距离感受司法实践,参与了一堂真实的警示教育课堂。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2018年8月至2020年4月任职某医药有限公司的销售代理期间,为提高其代理的药品销量,通过医院工作人员向某医院各科室送予药品回扣款,行贿金额合计43万余元。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陈某在从事某医药有限公司销售代理进行医药推销过程中,向非国家工作人员送予药品回扣款,其行贿行为旨在获取更多的药品销售机会和更高的销售额,从而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