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6-28
6月26日,陕西省卫健委发布《陕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机构设备和药品耗材采购工作的通知》。
《通知》围绕预算管理、分类采购、采购价格、两票制、集采政策执行、医院内部管理制度、采购监管机制、结余留用政策、政策宣传引导等方面进一步规范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设备和药品、医用耗材采购管理。
“谁采购、谁负责”,七大方面规范医院执行采购
01 加强预算工作管理
未纳入预算管理不得采购,无特殊情况应从省平台采购
1. 医疗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必须纳入本单位预算管理,包括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资金”,未纳入预算管理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采购。
2. 严禁以任何不合理理由拆分采购,化整为零规避招标。
3. 除特殊情况外,医疗机构的药品耗材原则上应从陕西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采购。
02 规范实施分类采购
耗材网采率应达到80%以上,应急采购金额不超过5%
1. 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均应从省招采平台阳光采购,公开交易。
2. 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应达到本机构医用耗材采购金额的80%以上。
3. 对临床必须但尚未在省招采平台进行限价挂网或直接挂网的药品耗材,医疗机构可与医药企业议价进行应急采购,并及时在省招采平台进行备案。
4. 应急采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机构上一年度药品耗材采购总金额的5%,超出5%的需向统筹区医保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提交省招采平台办理。
03 规范紧急情况采购
医院可便利化采购,不受部分政策限制
1.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医疗机构可采用便利化的方式采购,不受省招采平台、供应目录、“两票制”、集采任务等政策限制。
2.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紧急采购内控机制,在确保采购时效的同时,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保证采购质量。事后,医疗机构相关部门要向本机构相关委员会进行报告,并保存相关采购资料备查。
04 依法依规确定价格
集采产品按中选价采购,非集采产品经同意后纳入采购目录
1. 对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医疗机构须按中选价在省招采平台采购。
2. 对非集采的药品耗材,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按照安全、有效、适宜、经济的原则,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同意,纳入医疗机构采购目录,在省招采平台采购。
3. 鼓励医疗机构组建采购联盟,对非集采药品耗材联合议价采购。
05 严格落实“两票制”
13类高值医用耗材实行“两票制”
1. 医疗机构要在药品和血管介入等13类高值医用耗材采购中实行“两票制”;
2. 对国家和省级(省际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耗材可不执行“两票制”;
3. 对边远地区医疗机构,允许在“两票制” 基础上再开一次购销发票;
4. 对采购急(抢)救等特殊情况药品耗材时,可不实行“两票制”。
06 严格执行集采政策
准确报量、落实中选产品使用,及时结算货款
1. 集采药品耗材报量、采购:医疗机构应充分考虑临床需求和实际使用情况,准确报量。乡镇卫生院要履行“以镇代村” 报量主体责任,有序采购和使用集采中选产品,并足额完成采购周期内中选产品的约定采购量。药品耗材实际需求量超出约定采购量以外的部分,鼓励优先采购中选产品。
2. 货款结算:医疗机构与企业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3. 集采执行情况纳入考核:医疗机构落实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情况,纳入本单位绩效考评、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并作为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和医保总额指标制定的重要依据。
07 加强招采信用评价
定期披露信用评价结果,失信企业、产品予以限制
省招采平台要切实承担招采信用评价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失信评级审定工作,定期向社会披露信用评价结果。医疗机构要将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的评价结果向省招采平台反馈,对违法失信“黑名单”企业和失信产品给予必要限制。
完善监督管理,落实结余留用政策
0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加强采购内控建设,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1.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采购内控建设,将采购工作按规定纳入“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决策,形成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总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内控管理模式。
2. 要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相关采购制度。要发挥内审机构在采购、内控、合同等日常工作中的审计监督作用。
3.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设备管理、药事管理、医用耗材管理委员会,并完善在设备和药品耗材采购中的管理职责。
4. 基层医疗机构:要明确设备和药品耗材采购管理部门和职责等内容,实现医疗机构采购活动的全程有效制约。
02 推进采购监管机制
各部门加强监督、帮助解决政策问题
各级卫生健康、医保、财政、中医药、疾控行政部门要结合职责和本地实际,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设备和药品耗材采购行为提供政策支持、实施监督。对医疗机构采购中存在的政策性问题,要积极研究、帮助解决。对违反采购法律法规的相关责任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净化行业风气,共同促进医疗机构高质量发展。
03 落实结余留用政策
落实集采产品医保结余留用
1. 对按期完成约定采购量且考核合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部门要落实集采药品耗材医保结余留用政策。
2. 已享受病组(病种分值)结余留用政策的医疗机构,不再享受集采结余留用政策,避免重复。
3. 医疗机构要将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落实“两个允许”要求,积极推进薪酬制度改革,完善内部考核办法,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疗机构不得将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结余留用资金直接与使用科室及个人激励挂钩。
国家四部门发文,加强公立医院采购管理
公立医院采购管理趋严已有先兆,2023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院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目标在2025年底,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制衡有力、运行有效、监督到位的内部控制体系,强化财经纪律刚性约束,合理保证公立医院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益。
该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采购管理,严格落实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确定药品、医用耗材、仪器设备、科研试剂等品类多、金额大的物资和设备,以及信息系统、委托(购买)服务、工程物资等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和控制措施。
在今年的4月8日,湖南省卫健委针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药品、设备、医用耗材采购分别印发了相关指导意见。其中,《关于进一步规范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采购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规范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申报、计划、购置、验收、配送、使用等各环节的管理。
《指导意见》明确,将建立医用耗材遴选与采购管理制度,根据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遴选结果建立医用耗材供应目录,目录根据遴选和使用等情况动态管理、定期调整。
《指导意见》还规定,获得国家医保医用耗材分类及代码,面对患者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含体外诊断试剂),不再纳入政府采购,应当在省医保信息平台药品和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省医药采购平台上实行阳光采购。